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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导报》:完善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机制
发布时间:2021-04-01     作者:   点击量:   分享到:

4月1日,《各界导报》刊发公司张亚泽教授文章《完善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机制》。

原文链接:http://paper.gjnews.cn/gjdb/20210401/html/content_54782.htm

原文如下: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特别强调,要“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独特优势”。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设计。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关键就是要完善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机制,推动人民政协的协商成果向党和政府决策转化。

一、加强和改进各级党委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形成用协商民主方式开展工作的制度化实践

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要把党的群众路线贯穿到治国理政的具体实践中,必须善于运用协商民主的方式开展工作。要使这一原则得到真正贯彻和落实,离不开各级党委的重视和推动。如果党委对协商民主的认识高度和重视程度不够,那么协商很难进入决策过程中,更难产生实际的治理效果。因此,要把协商民主作为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党委需要加强统一领导和规划,把协商民主纳入工作部署和议事日程,把协商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和工作规则,建立协商事项的目录清单,列明哪些事情必须协商、哪些事情一般应该协商,对明确规定需要政协协商的事项必须经协商后提交决策和实施。

二、明确协商民主在公共决策中的地位作用,为协商纳入决策全过程提供制度保证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使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有制度保证的协商,才能使协商主体的权益受到保护、协商对话规范有序、协商结果得到应用实施。当前,协商民主的具体运作中仍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现象,如协商内容缺乏可操作性依据、协商议题较为泛化、协商时间随机性大等问题。协商民主要得以长久有效运行,需要构建强有力的法治体系,明确各级政协组织的地位、明确政协协商的内容与协商形式、明确政协协商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把协商民主的内容、规则、程序、方式、效力等具体事项固定下来,从而使协商议题更加合理、协商程序更加规范、协商主体权利得到保障、协商结果更有权威性和约束力。

三、建立健全科学的政治协商程序,形成协商参与决策全过程的有效工作机制

协商民主内容广泛、主体众多、工作复杂,是一项需要各方面相互配合的系统工程。为确保地方政协在公共决策中协商民主的有序开展,应对协商议题设定、协商组织主体、协商程序、协商结果的运用等作出明确规定。然而,不少地方由于协商程序不尽合理,协商存在随意性和低效性等问题,造成了协商成果质量较差。因此,一方面要推动协商环节完备化,建立健全由选题、调研、协商、报送、督办、问效等完整环节组成的环环相扣、紧密衔接、简便易行的闭环运行流程。另一方面要实现协商程序的制度化,用制度规范和工作规则对协商的参加范围、讨论原则、基本程序、交流方式等作出合理的规定。

四、提升协商主体的协商能力,为高质量参与决策提供主体支撑

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人民政协要在决策中发挥作用,就要练好内功,以更为主动的方式,积极投入到公共决策及其执行当中。但长期以来,不少地方政协还存在协商主体的主动性不强、积极性不高、协商能力不足的问题。协商主体应该具有的政治把握能力、利益表达能力、建言资政能力、协调沟通能力、调查研究能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政协委员要从把握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高度,找准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深入一线调查研究,积极开展批评监督,推动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因此,有必要在教育培训和政治实践中提升委员思想理论素养、强化委员责任担当、增强委员主动参与意识、提升委员履职能力,做到“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

五、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增强政协协商成果的实效性

达成协商共识并使之服务于公共决策,是政协协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所在,也是检验政协协商实效的重要标尺。但当前在政协协商民主实际运转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协商成果被“束之高阁”、转化率偏低等问题。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就要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一方面要争取将协商成果转化为党政工作决策和文件制度,无论是否采纳都应该作出合理说明;另一方面对已经采纳的,要主动跟踪了解协商意见建议采纳办理情况,促进党委政府做好政协协商成果采纳转化的有关批办、交办、领办、督办、反馈工作。

(作者系伟德BETVlCTOR1946副经理、教授)